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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为什么?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答案】 (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戊不能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2.甲、乙、丙三人拟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丙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丙可以同a企业进行交易;丙不得自营同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丙对丁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丁签订了5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丁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发货,由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300万元,不足以清偿500万元的货款。 (2)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丙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要求:(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指出合伙协议中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①债权人丁能否就a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200万元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 并说明理由。 ②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③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①丙的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③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合伙协议的约定并不违法。 ④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合伙协议的约定并不违法。) (2)①债权人丁可以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②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乙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004年4月1日,美国的甲公司和境内的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乙公司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 (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1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3)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增加至3000万美元,增资部分双方分期缴付,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 (4)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拟定为10000万美元。 (5)丙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其中,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6)丙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彩扩、洗像。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像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要求: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①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②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③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④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HmZ[w_('' [此资料转贴于学习网财会考试会计职称考试 ]www.Gzu521.comHmZ[w_('' ⑤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⑥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⑦根据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甲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 【答案】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股权并购的,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2)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甲公司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分期缴付出资时,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甲公司第一期出资额应不低于90万美元(1000×60%×15%)。 (4)丙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5)丙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6)丙公司在合营合同中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根据规定,服务性行业(包括彩扩、洗像)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 (7)甲公司应当就该情形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4.有关部门对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存在如下情况: (1)该合营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②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③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两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2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④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⑤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营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该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1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该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 要求:根据现行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合营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 【答案】 (1)合营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约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甲乙双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数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 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行为作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尽管合营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2002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二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合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营企业的决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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