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zu521.com我的学习网 |
|
5.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9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本题要点(3)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3)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席出会议的董事签名;其次, 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6.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2006年1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2006年2月9日, 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5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2006年7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3)2006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为a公司出具2006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7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7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未超过了1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发行股份达6.06%,应当向a公司报告。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7.2002年9月,a、b、c、d四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 (1)2006年1月,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依法变更为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其中,甲公司全体股东作为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甲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全部由乙公司承继(截至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亿元) ,乙公司的实收股份总额为2.1亿元。 (2)乙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乙公司的董事刘某拥有该公司200万元的股份,2006年2月,刘某与转让其股份中的40万股,第二年,刘某欲再次转让其股份50万股。 (4)2006年2月28日,乙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的辛勤工作,特采取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法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乙公司现有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1500万股的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时,收购股份的资金系从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支出的,且拟于2007年3月3日,将该股份转让给公司职工。 (5)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于2006年4月24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在4月3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公司分立的事宜)通知各股东。会上,就公司分立的事宜,全体股东进行了决议,当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共持有乙公司股份15000万股,(乙公司共发行股份20000万股)。其中,10000万股持赞同意见,另有持有5000万股的股东反对该决议。于是,乙公司通过了该项决议,决定实行分立。另外,临时提出发行债券的事项交会议进行讨论,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了该项决议。 (6)乙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成员9人,2006年5月12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2006年5月20日,董事实到7人,作出某项决议时,有4人同意,于是,董事会认为已超过实到7人的半数,所以决议有效。 (7)因乙公司业务需要,在山西设立分公司,为此,乙公司特地到乙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006年7月通过分公司向其董事会秘书王某提供了50万元的借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张某认为其股东人数不足五人,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无效,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公司的股份总额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是否正确?多长时间要召开一次监事会?为什么? (4)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5)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时间及做出的两个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7)根据本题要点(6)所述内容,董事会的召集及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8)根据本题要点(7)所述内容,乙公司设立分公司到乙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是否正确?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9)假设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董事长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的职务时,乙公司的补救措施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10)假如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1)张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本题中的发起人为四人,符合法律规定。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题中的实收股本总额2.1亿元则高过了公司净资产的2亿元。 (3)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4)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因为刘某作为乙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006年2月,刘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这时刘某持有的股份只剩下160万股,那么,在第二年,其转让的股份则不得超过160×25%=40万股。所以,再次转让50万股超过了法定限额40万股,不符合法律规定。 (5)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三处不合法。其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其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而本题中乙公司则超出了这一数额。其二,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而不是税前利润。其三,公司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而按照本题中的时间(2006年2月28日—2007年3月3日),已经超过一年。 (6)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时间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所以,本题中的时间(4月3日—4月24日)是正确的。至于股东大会做出的分立决议是无效的。因为,依前一小题,公司在2006年4月24日时,尚未将其收购的股份转让给职工,那么公司自身持有本公司股份1500万股,而公司自身所持有的股份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持赞同票中的1500万股是无效的表决,那么赞同的比例就达不到2/3以上。所以,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是无效的。至于临时提出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在表面上虽已过半数,符合表决比例,但是,这个议题却不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通知给各股东的事项,依《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该决议无效。 (7)首先,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题中,时间没有在十日前,即2006年5月10日以前通知,而且也没有通知监事参加。其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中的做法符合规定。再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董事会(实际到会)的董事人数的过半数。 (8)不正确。乙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是在总公司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9)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0)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gzu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