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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 3.1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的董事费收入 本规定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其从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情况。对他们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该先划分为二部分:一是真正的董事费收入,它是按劳务征税的。二是应该划分为工资,薪金的收入(可以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对这部分收入应该按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2如何区分是否由企业代为承担了税款 请参阅教材348页,如果企业是实际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那么它在实际发放工资的时候的分录应该是: 借:应付工资 210000 贷:现金 200069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1 而不应该是实际发放的现金=借方的应付工资 第四部分 消费税 4.1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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