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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务招待费项目。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0.5%+(4000-1500)×0.3%=15(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75万元,超标准部分60万元,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6)技术开发项目。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计算2003年比2002年支出增长比例:(150÷120)×100%-100%=25%>10%。 计算予以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限额:150×50%=75(万元)。 3、“财务费用”账户 (1)集资款利息项目。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允许扣除部分=(10÷10%)×4%=4(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10万元,超标准部分6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未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支付集资利息应代扣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 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0 (2)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故企业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的全部利息50万元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4、“投资收益”账户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为33.5÷(1-33%)=50(万元)。但由于税率33%比该股份公司税率要高,所以不用补税。 5、“营业外支出”账户 违约金项目。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故企业发生的2万元违约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所得税税率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故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二)计算过程 1、企业所得税 (1)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 =(4000+50)-2530-220-230-650-60-42+2=320(万元) (2)纳税调整增加额181.416万元,其中: ① 工资37.2万元 ② 三项经费4+0.408+3.808=8.216(万元) ③ 利息支出6万元 ④ 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⑤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业务宣传费:30万元,经销手续费:40万元 (3)纳税调整减少额75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75万元 (4)纳税调整后所得=318+183.416-75=426.416(万元) (5)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50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426.416-50=376.416(万元) 或:应纳税所得额=301.5+30(宣传费调增)+40(手续费调增)+37.2(工资调增)+4(工会经费调增)+0.408(职工教育经费调增)+2(职工教育经费,重复扣除调增)+3.808(职工福利费调增)+60(业务招待费调增)-75(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6(利息指标准调增)-33.5(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376.416(万元) (7)应纳所得税额=376.416×15%=56.4624(万元) (8)企业已预缴所得税30万元 (9)企业应补缴所得税=56.4624-30=26.4624(万元) 2、个人所得税 应补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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