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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应是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1、特殊项目:货物期货(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即无实物交割不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 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邮政销售纳营业税) 2、特殊行为:视同销售:8种行为 混合销售: 兼营非应税劳务: 3、其他规定:(1)融资租赁业务:金融业缴营业税 非金融业:所有权转移——交增值税 所有权不转移——不交增值税 (2)即征即退:4种 (3)减半征收:2种 (4)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税 二、纳税义务人:单位 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注: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国法人 外国企业为外国法人)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即:生产企业大于100万 商业企业大于180万 (注:不符合条件时能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生产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和100万之间的,也可以认定 商业企业:只要达不到180万,均不能认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小规模企业 个人(除个体经营者)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小型商贸企业:税务登记——(一年内)小规模纳税人——(6个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大中型商贸企业:税务登记——(6个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 税率:17%——基本税率 13%——低税率 征收率:4%——商业企业 6%——非商业企业 第四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代垫运费(2个限制条件) 2、特殊情况下: (1)折扣方式销售:折扣销售:一张票中可以冲减 另开票不可以冲减 限于货物折扣,不包括实物折扣 销售折扣:不可以冲减 销售折让:可以冲减 (2)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收回的旧货不能抵进项税(因不是针对的同一个货物) 例外: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征税 (3)还本销售:销售价格为销售额,不得冲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 (5)包装物押金问题: (6)旧货、旧机动车销售:按4%征收率计算后再减半征收 售价未超过原值,免税 (7)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有售价,按售价 无售价,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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