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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提出停业登记书面申请,说明停业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 (2)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 (3)税务机关经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封存; (4)经核准停业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 (5)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6)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7)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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