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网考试学习资料

Gzu521.com

注册税务师考试之《税务代理实务》问题及解答(6)

注册税务师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11-20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Gzu521.com我的学习网

76、我公司有员工香港出差期间,发生了一些伙食费,但对方给予的单据是一些用感光纸打印出来的小票,(几个月会褪色的那种)请问此种票据可以用来报销么?请问在香港消费的发票在内地报帐,有何规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 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77、关于分公司所得税申请在总公司汇缴的问题。我公司是深圳一家建筑承包公司在珠海的分公司,现欲申请我司的所得税由总公司在深圳统一汇缴,请问要如何办理?若以我司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其所得额可否由总公司汇缴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  
   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78、 请问兼职人员的工资如何扣个人所得税 。请问公司聘请一些兼职人员,他们作为别公司的正式职工,工资按正常扣税,但在我司发放的工资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软件里应如何选择应税项目?扣除额是多少? 例如某一兼职人员在我司的工资为1500元,应如何扣除个人所得税?  
 答:兼职人员的支出应取得发票入帐,请到地税局代开发票。一般来说,开票时已完税,若需要在个税软件里申报,由选择:劳务报酬”项目缴税。  

79、关于员工薪资扣住宿费问题。现有关于员工薪资中扣住宿费问题想请教,我司所使有之厂房为自有的,在计算员工薪金时会扣除其住宿费,而该部分费用於帐上於营业外收入反映,请问代扣之住宿费需否申报营业税?  
  
 答: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你公司是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计缴各项税收。  

 80、退休人员反聘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公司现聘请几名退休人员,每月发放工资时我公司财务要求代扣个人所得税,被聘人员提出疑义,对此请给出相关的法规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应按“劳务报酬”项目缴税。  

81、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 外商投资企业向内资企业拆借资金(非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坏帐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说的坏账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  
  外商投资企业向内资企业拆借资金发生坏帐损失,可税前扣除,但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上 一 页
6页: 第 [1] [2] [3] [4] [5] [6]

责任编辑:gzu521

财会考试分类
注册会计师考试
会计职称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
注册资产评估师
经济师考试
注册税务师考试
精算师考试
ACCA/CAT考试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国际注册内审师考试
分类推荐信息
更多...
大类最新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