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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问: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32、问:某公司如果向个人借款,借款利息低于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如果该借款业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借贷业务的相关规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凭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收款方提供的发票(地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扣除该项利息支出。 33、问:向红十字会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 (1)向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可税前扣除。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向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税前扣除。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4、问:提围费的会计做账的科目? 答:建议计入"管理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5、问:企业所得税2003年为核定带征,04年查账征,03年发生的亏损能在04年弥补亏损吗? 答:不能。 36、问:出差补助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37、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依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企业职工交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8、问:职工劳动保护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有一定的区别,劳动保护费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一般发生在特定岗位上,而职工福利费指带有普遍性质的福利支出。 39、问:预提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0、问:我公司是生产销售石化加工产品企业,为了做好产品的促销工作,公司制定了销售人员激励办法,即销售人员的计酬办法按其销售公司的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公司不再报销其出差费用)。请问该提成是否可以视同佣金在"营业费用"列支并在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只有销售产品计算依据和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确认)。 答:此问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 (1)会计处理:支付给销售人员按销售额计提的佣金列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账户。 (2)税务处理:支付给雇佣人员按销售额计提的佣金实质上是工薪支出,不属于销售费用。因为税法规定:可计入销售费用的佣金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的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纳税调整:如含上述佣金的工薪支出不超过计税工资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销售人员按其销售产品的一定比例提成,如视同佣金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41、问:企业所得税中的开办费的时间限定期间为什么时候? 答:内资企业的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支出。企业有筹建期限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在实施操作中,一般以企业取得外经部门批准设立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含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开支)。 42、问:企业能否税前扣除职工子女的医药费? 答:可以,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在应付福利费允许列支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3、问: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确认折旧年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44、问:房产开发商收取房屋购买者的房屋预售款,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核算? 答:应将这该部分预售款的2.5%预征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对已确认的收入,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 45、问:计提职工福利费后没有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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