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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存货
第一节 新准则下存货的主要内容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特别指出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第二章“确认”部分,明确了存货的概念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 1、概念: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确认: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三)第三章“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内容、存货的初始计量方法、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存货的期末计量方法、存货成本的结转等。 1、存货成本的内容: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此外,新准则对加工成本中制造费用作出了相应规定,指出: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2、存货的初始计量 (1)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企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除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外的仓储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确认当期损益。 (2)新存货准则分别于第三章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 除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以外,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新准则在第三章第十三条中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的期末计量 (1)计量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分别选择采用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若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因素等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3)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存货成本的结转: (1)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予以结转。 (2)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3)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第四章“批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存货相关信息内容,具体包括: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或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和有关情况、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第二节 举例说明新旧会计准则中存货的变化 一、准则的使用范围 新的存货准则不涉及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 原有的存货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核算计量。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存货成本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进行核算计量。新的存货准则将收获后的农产品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纳入存货核算范围。农产品在种植养殖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进行核算计量,当收获后农产品就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确定。 二、存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 新准则中存货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旧准则中存货定义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两者包括的内容一致,只是新的存货定义更为简洁和明了。存货确认的条件仍然是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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