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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一、正常的商品销售:确认收入、确认利润 JT=M3ON.n'[此 资 料 转 贴 于 学 习 网 财会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HtTp://WwW.GzU521.CoM]JT=M3ON.n' 1、与非关联方的销售额>20%,以与非关联方的加权平均价格确认收入 2、与非关联方的销售额<20%, 有市价的:按市价确认收入 没有市价的:交易价格>账面价值*120%,按账面价值*120%的部分确认收入。 交易价格<账面价值*120%,按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二、非正常的商品销售: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收入,不确认利润。 转移应收债权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债权投资或出售资产、负债(即净资产)等,按账面价值进行账务处理,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利润。 三、承担债务或费用:承担方计入营业外支出,被承担方计入资本公积。 四、委托及受托经营 1、受托经营资产: 取得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承担的费用——其他业务支出 取得的收益>受托资产账面价值*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受托经营企业: 三个比较: 受托协议确定的收益 受托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受托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10%计算的金额 按孰低确认收入。 若: 受托企业净亏损,上市公司承担净亏损:承担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受托企业净亏损,上市公司仍获收益:收益额计入资本公积 受托企业净亏损,上市公司部分承担净亏损:收益额-承担额的差计入资本公积。 五、关联方占用资金 收到的资金使用费=占用资金*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六、注意事项: 1、上述与关联方的账务处理是按会计原则进行的,税法并不认可。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对收入 的费用进行调整。 2、关联方交易规范的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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