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zu521.com学习网 |
|
例:2002年11月2日,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而成为相关诉讼的第二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判决。但是,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职业判断,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2 000 000元的还款连带责任。 本例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因连带责任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一项金额为2 000 000元的负债,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或有事项: 乙公司因借款逾期未还被某银行起诉。由于乙公司与本公司签订有互相担保协议,本公司因此负有还款连带责任。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此确认了一笔负债,金额为2 000 000元。目前,相关诉讼正在审理当中。在利润表中,所确认的2 000 000元的“营业外支出” 应与公司发生的其他营业外支出合并反映。 (二)或有负债的披露 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不予确认。 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 1.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 2.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 主要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内容: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有时,充分披露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此,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的信息。此时,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例:甲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一张金额为20 000 000元、到期日为2003年4月3日的商业承兑汇票。2002年11月3日,因急需资金,甲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未到期票据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经审核,贴现银行同意了甲公司的申请,并办理了有关手续。 本例中,因为贴现银行到时不能获得付款时,甲公司负有全额偿付的责任,从而甲公司因应收票据贴现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出企业尚难确定。甲股份有限公司应作如下披露: 或有事项: 2002年11月3 日,本公司将一张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票据金额为20 000 000元,到期日为2003年4月3日。开户银行到时不能获得付款时,本公司负有代为付款的义务。 (三)或有资产的披露 或有资产作为一种潜在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 一般情况下,或有资产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对或有资产,通常只需披露或有资产的形成原因、预期对企业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
责任编辑:gzu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