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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5、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土地增值税(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存量房地产转让。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记忆)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35 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W]M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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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确定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增值率=(2)÷(1),找税率 (4)计算税额 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5年的,免征;3年≤居住<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3年的,征税。 (变动,删除两项) 一、纳税申报时间: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 二、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是法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一致时,原管辖税务机关;不一致时,房地产坐落地。 (二)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住所所在地一致时,住所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税 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赠与中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其余征。 3出租 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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