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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需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对某些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的表决,如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5.甲公司1999年3月20日收到乙公司的产品推荐材料。材料上主要介绍了乙公司所生产的a产品的质量、性能及主要技术参数等常规资料。4月10日甲公司以电传方式向乙公司提出以下购货: (1)购买a产品200箱,每箱50件,每箱价格8000元,运费由供货方负担,乙方分两次供货,分别于5月5日,5月25日前各供货100箱; (2)产品质量、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3)产品运到甲方后,经验收无误,甲方支付第一批货物货款的70%,待第二批货到后,甲方付第一批款并支付第二批货物60%的款项,最后40%的欠款于6月25日前一次付清。 4月16日乙方以电传方式回电给甲方,内容如下: (1)对甲方关于订货数量、质量、运费和付款方式均无异议; (2)a产品每箱价格不低于8500元; (3)必须提供可靠的保证。 4月18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内容如下: (1)乙方提出的价格可以接受,其他条件不变; (2)甲方以房产价格9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附丙同意对该项交易债权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3)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标的10%支付违约金。 4月21日,乙方通知甲方接受甲方提出的两种担保方式和违约金条款。并于当日办妥了抵押房产登记手续。 5月5日,乙方将第一批货物运到甲方。甲方支付该批货物70%的货款。 5月25日,乙方将第二第货物运到甲方,甲方以目前a产品市场滞销,当初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该合同应予撤销为由,拒付第二批货款,并要求撤销该合同,乙方不同意。 6月25日,甲方仍未支付应于5月25日支付的到期货款,也未支付剩余所欠的余款。乙方多次向甲方要求付款未果。 9月20日,乙方向法院申请,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并放弃对抵押房产的受偿权,要求由担保人丙支付甲所欠的所有货款及违约金。丙认为乙的要求超过了丙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的合同签订过程中,要约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合同于何时正式生效? (2)乙方拒绝甲方停止支付第二期货款的要求是否合法? (3)丙方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是多少? (4)若丁欠甲200万元货款,已于5月20日前到期,但故意拖欠时间,迟迟未能归还给甲,甲怠于向丁追索到期债权,从而导致了甲未能按期归还所欠乙的货款,乙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实施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什么? 正确答案: (1)要约生效时间为4月18日。4月21日承诺生效,故该合同于4月21日正式签订生效。 (2)乙方的要求合法,因为甲方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甲方对产品在市场的销售情况预测不准确,属于内部管理决策失误,与对合同内容理解失误无关。 (3)丙方承担保证的金额应为该合同责任的总金额(包括价款、违约金、赔偿金)扣除抵押房产价值后的余额。金额计算如下: 200×0.85×(1+10%)-90=97(万元) (4)乙可以行使代位权,请求法院同意让丁将欠甲的部分货款直接归还给乙,以抵偿甲欠乙的货款。 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 ① 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经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支付; ②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且是非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③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④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损害到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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