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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f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f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g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g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张某解聘总会计师h、并任命会计人员i担任该厂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需要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要办理交接手续。 (2)出纳c临时兼管a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d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4)接替人员e不对该会计资料负法律责任。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会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5)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f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6)f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g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g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此外,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7)张某解聘总会计师h、并任命会计人员i担任该厂总会计师不符合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解聘。 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9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1999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4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光中公司最初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的不合法之处是:临时股东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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