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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辅导: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注册税务师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10-31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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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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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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