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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初级《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2)(3)

会计职称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10-31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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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案】(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数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200万元的出资额满足了《公司法》关于设立以生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法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要求。
(2)公司章程中以下内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①丁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50万元,占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违反了关于专利技术、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
②乙、丙、丁三方出资的作价方式不合法。因三方的出资分别为实物和专利技术,《公司法》规定这些出资只能评估作价,章程中关于协议作价的规定与《公司法》不符。
③甲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④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少于4年的规定不合法,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①甲又与a共同设立与原玩具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经济实体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公司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错误。因为乙、丙、丁三位股东只持有公司60%的表决权,不符合法律关于公司股东会对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规定。
③丁将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④甲从公司借款70万元的行为,实质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是责令期限更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甲、乙合谋设立两套账,第一年不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公司在未交所得税,未提法定盈余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甲、乙违反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设会计账册,应责令更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b公司提示支票付款的期限合法。支票的提示付款为自出票之日起10天内,玩具公司的性质属于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票据,属于票据欺诈行为,处理方式是:
①对玩具公司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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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向b公司支付2%赔偿金。
(5)b公司可以分别行使以下权利:
①b公司在取得银行拒绝付款证明后,三天内向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向出票人(玩具公司)、背书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②检举玩具公司甲股东出资不足的事实。责令甲股东限期补足出资,不能补足的,乙、丙、丁三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补足的出资,可以用于归还对b公司的债务。
③b公司根据拥有的债权申请法院行使撤消权,宣告玩具公司主动放弃对c企业债权的行为无效;然后可以申请行使代位权,要求c企业以所欠的债权额为限,多余的部分,应退还给玩具公司。 
五、综合题
1、【答案】(1)丙的出资方式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甲、丁之间的转让价格合法。因为该转让行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转让行为及价格符合规定。
(3)乙的儿子的观点错误。乙死亡属于法定退伙,乙的儿子若要成为合伙人属于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内部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的第三人。b属于善意的第三人。
(5)企业清算时,18万元的资产分配顺序为:首先支付清算费用0.8万元。其次,剩余财产17.2万元按下列顺序分配:a、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9万元;b、支付所欠税款6万元;c、支付所欠a公司的货款2.2万元。不够清偿部分,即所欠a公司的货款差额部分共12.8万元,由清算前企业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a公司的要求合法,由于合伙企业所欠a公司的货款全部是甲退伙前所形成的债务,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退伙时与丁之间的该项约定无效,因为其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7)企业资产不足清偿的债务共12.8万元,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合伙人一人偿还。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乙合伙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就其偿还数额超过约定比例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答案】(1)甲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无效。因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3)a、b的理由均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b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b的观点也不正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合同中,a、b二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债权人乙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b二位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4)甲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c股东出资的实物作价方式错误,应评估作价。因c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与认缴的出资额30万元相比,尚差20万元。应责令c股东限期补足20万元出资。不能补足的,d、e两位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代为补足出资)。
②d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监事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务员也不得担任监事。
(5)e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因为e股东持有公司 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c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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