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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 此节为新增内容。 一、应收债权出售、融资业务的核算原则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 1. 质押出去的应收债权在被查账上要做记录。另外一方面,就取得了借款要进行账务处理,那就是教材 71 页【例 9 】: 2004 年 4 月 15 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 400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68000 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 2004 年 11 月 30 日付款。 2004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因急需要资金,经与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以应收乙公司货款为质押取得 4 个月期流动资金借款 350000 元,年利率为 6% ,每月末偿付利息。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与应收债权质押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 1 ) 6 月 1 日取得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350000 贷:短期借款 350000 ( 2 ) 6 月 30 日偿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1750 贷:银行存款 1750 ( 3 ) 9 月 30 日偿付短期借款及最后一期利息: 借:财务费用 1750 短期借款 350000 贷:银行存款 351750 三、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的,企业应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 例 10 仍沿用上述例 9 资料, 2004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经与中国建设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建设银行,价款为 382200 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建设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对该批商品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4000 元,支付的相关手续费金额为 200 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82200 坏账准备 4000 财务费用 200 营业外支出 81600 贷:应收账款 468000 (二)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则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四、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 注意:票据到期价值 = 票据面值 ×(1+ 年利率 × 票据到期天数 ÷360) 贴现所得金额 = 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利息 例 1 :企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时,应贷记的会计科目是( )。 a. 银行存款 b. 应收账款 c. 短期借款 d. 财务费用 答案: c 解析:企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时的会计分录是( )。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等(按银行借款本金) 第三章 存货 考生应注意的考点: 1. 存货的确认条件; 2. 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 1 )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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