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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习提要 本讲学习第四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扣除项目的确定;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不准予扣除的项目和亏损弥补等。 1. 扣除项目的确定: 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2. 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3.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参加保险之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得扣除。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适用税率的基本规定及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收入总额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不准扣除的项目和亏损弥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分回股息、利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本章企业所得税学习的难点为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不准扣除的项目和亏损弥补;税收调整项目金额的汇集计算方法。 1999年考试本章占31分,为单选、多选和综合题。2000年考试本章占40分,题型也是单选、多选和综合题。2001年考试本章占43分,题型也是单选、多选和综合题。2002年考试本章占52分,题型也是单选、多选和综合题。
三、 内容讲解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四、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一)借款费用支出 需要掌握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有关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需注意的5方面情况,同学们也要加以注意。 (二)工资薪金支出 1、 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2、 工资、薪金支出的确定; 3、 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 4、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薪金 (三)三项经费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 (四)公益救济性捐赠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金融、保险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另外,对红十字事业等内容的一些介绍,同学们可自行看书加以了解即可。 (五)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后在扣除标准范围内的准予扣除。该扣除范围要求同学们掌握,即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3。 (六)固定资产租赁费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3、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4、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租赁。 (七)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1、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2、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3、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 保险企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 5、 自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计提的呆帐准备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题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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