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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 4.效力先定性 a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b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事先假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必定正确、合法、不可否定,不过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c这种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为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掌握5.强制性 a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b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实施,只是概括地阐明行政行为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以保证其得以实施的性质。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紧密联系。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但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认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a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交纳罚款。b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c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d此外,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实行征税行为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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